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簡字第2940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2940號
上 訴 人  王傅玉金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玉梅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一○九年六月三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拾陸萬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貳仟參佰玖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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