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湖簡字第837號
原 告 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力雄
訴訟代理人 蔡佩娟
被 告 禾鼎通商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曾菽貞
被 告 李釗成
李亞芝 即 李佳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9年8月17日上午9時20分在本
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13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13日
書記官許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