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補字第156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1568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義豐
一、原告因清償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賓士電梯實業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
  幣4,949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500元;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納,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李月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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