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1545號
原 告 陳俊君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燕巢分監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佩貞 、 陳志遠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
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
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9年度雄救字第64號),則如經准
予訴訟救助確定,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
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
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靜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李方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