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簡字第308號
原 告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陳宏達
訴訟代理人 逸股檢察事務官羅欽泰
被 告 王志中
訴訟代理人 郭麗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侵上訴字第41號被告所涉
妨害性自主刑事案件訴訟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
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涉有妨害性自主罪,經本院107年訴字第126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侵上訴字第41號判決有罪,
因不服而上訴,現於最高法院審理中,確有牽涉本件民事訴
訟之裁判,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2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吳蕙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
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9月25日
書記官黃于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