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9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95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博皓被告尤瑞晨被告李家穎被告幸良恩被告 黃于璇 上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0年度速偵字第3577號、100年度聲沒字第2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撲克牌壹付、現金新臺幣壹仟玖佰貳拾元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署100年度速偵字第3577號被告張博皓等5人涉嫌賭博案件,經檢察官依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然本件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所當場查扣之撲克牌1付、賭資新臺幣(下同)1,920元,為當場賭博之器具、在賭檯之財物,爰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266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復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張博皓、尤瑞晨、李家穎、幸良恩及黃于璇等5人所為賭博犯行,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官認為被告等均無前科,且自白犯行,僅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犯罪後態度良好,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規定,以100年度速偵字第3577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而扣案之撲克牌1付(共52張)、賭資1,920元,分別係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之財物,經被告供述在卷,揆諸前揭說明,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5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蕭一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士益中華民國100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