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簡附民字第13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簡附民字第138號原告 林美月 被告 林明法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4年度簡字第226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卓穎毓法官林欣玲法官陳碧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書記官詹淳涵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