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2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2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一九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乙○○選任辯護人蔡進清右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周志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順命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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