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聲字第3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301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原名賴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原名 賴興榮 )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柒月。
理由受刑人甲○○(原名賴興榮)因貪污等罪,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3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李文成
法官王復生法官周盈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余姿慧中華民國94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