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訴字第2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訴字第2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訴字第28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康立平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415號,中華民國93年11月2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3月3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吳敦
法官張傳栗法官沈宜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雅加中華民國94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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