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76號聲請人即被告 鐘培唐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11年度訴字第76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一一一年度訴字第七十六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所扣押之ASUS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准予發還鐘培唐。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鐘培唐(下稱聲請人)涉犯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111年度訴字第76號),業經為無罪判決確定,聲請人經扣押之ASUS行動電話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並未經宣告沒收,爰依法聲請發還等語。
二、按扣押物未經諭知沒收者,應即發還。但上訴期間內或上訴中遇有必要情形,得繼續扣押之,刑事訴訟法第317條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因前揭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於民國110年3月18日經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高雄調查站扣押前揭行動電話1支(含前揭SIM卡1張),有該站搜索暨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本案業經無罪判決確定,前揭行動電話(含前揭SIM卡)並未經諭知沒收,亦據本院核閱111年度訴字第76號案卷無訛。是聲請人聲請發還該行動電話(含前揭SIM卡),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17條、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2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周佑倫
法官林婉昀
法官蔡宜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2月26日
書記官鄧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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