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54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5417號債權人 林正雄 債務人冠牌鋼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進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佰柒拾參萬貳仟伍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債權人提出票號0000000之支票,經核其退票日為民國111年10月3日;票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之支票,經核其退票日均為民國111年11月21日,依票據法第133條前段規定,僅得請求自為提示付款日起之利息,詎其竟請求逾主文所示期間之利息,自屬不應准許,依前揭說明,該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1年12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郭哲安支票附表編號發票日(民國)票面金額(新台幣)利息起算日(民國)票據號碼1111年9月30日1,200,000元111年9月30日00000002111年10月1日500,000元111年10月3日00000003111年10月4日200,000元111年10月4日00000004111年10月4日100,000元111年11月21日00000005111年10月4日1,000,000元111年10月4日00000006111年10月25日950,000元111年11月21日00000007111年10月26日1,000,000元111年11月21日00000008111年10月27日1,380,000元111年11月21日00000009111年10月28日402,500元111年11月21日0000000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