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審易字第38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審易字第3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審易字第388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嚴淑惠選任辯護人吳忠諺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601號),本院判決如下:
文嚴淑惠 被訴毀棄損壞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嚴淑惠前在告訴人 宋雪梅 開立之址設高雄市○○區○○街0巷0號「果貿牙醫診所」治療牙齒,因對告訴人之醫療行為不滿,竟為下列行為:於民國111年1月7日13時52分許,騎乘機車前往上開地點,基於毀損之犯意,以雙手浸在紅色油漆再印壓至診所大門、牆壁及後門處之方式,致大門、牆壁及後門附著油漆,難以清除,使原本美觀之效能受損,足生損害於告訴人。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毀棄損壞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毀損罪等罪(被告另被訴恐嚇危安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因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暨刑事陳述狀、本院調解程序筆錄各1份在卷可參,依照前面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黃志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6日
書記官謝怡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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