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自字第1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自字第一五三號
自訴人甲○○自訴代理人 李慶松 律師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楊國煜
羅豐胤 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七日上午十一時十五分,於本院第一辦公大樓第四法庭審理,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曾佩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