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21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一五四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侵占罪,所處有期徒刑陸月;又因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所處有期徒刑參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甲○○因侵占等罪,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柯崑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