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婚字第6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婚字第六三七號
原告 謝滎波 送達代收人甲○○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兩造為夫妻關係之證明文件(戶籍謄本、結婚證書)
二、被告越南國之越南文住所之證明文件。
三、被告來台時向管區申報之流動戶口資料。
四、起訴狀越南文譯本。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陳學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賴榮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