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21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21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一五七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右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一年度執聲沒字第二五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五萬元(起訴案號: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三二四九號),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在案。
二、茲以被告經本院判決徒刑確定送執行後,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傳拘無著,且經通知具保人偕同被告到案執行未果,有戶籍謄本、送達回證及拘提報告書在卷可稽,顯見被告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上開繳納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王世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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