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7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7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1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聲字第七八○號
聲請人乙○○右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聲請保全證據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准對臺中縣東勢鎮第十七屆里長選舉粵寧里第二七三號、第二七四號投開票所之有效票、無效票及用餘之選票實施勘驗。
理由
一、按對於證據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或經他造同意者,得向法院聲請保全,就事物之現狀有法律上之利益並有必要時,亦得聲請為鑑定、勘驗或保全書證,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為:臺中縣東勢鎮第十屆里長選舉粵寧里之投開票所空間狹窄,到場人數眾多,人員走動計票人員屢有聽不清、誤聽唱票結果之情形發生,其計票結果失真,相對人當選之票數不實,足以影響有選舉結果之虞,為此聲請勘驗選票。
三、聲請人聲請之事項,業據提出投開票結果初步統計表、開票結果及選舉概況表為證,聲請人就確定主文所示之物之現狀顯有法律上之利益,並有必要,核聲請人之聲請與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一項關於保全證據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選舉法庭~B審判長法官王銘~B法官吳美蒼~B法官吳幸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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