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朴簡字第一О六號
原 告 庚○○○住高雄
己○○
戊○○
兼右三人
訴訟代理人 辛○○
被 告 乙○○
丙○○
兼右二人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將坐落嘉義縣朴子市○○○段順安小段二三二地號土地所有權之應有部分
四分之一移轉登記予原告公同共有。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壹拾壹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
訴之聲明
被告應連帶將坐落嘉義縣朴子市○○○段順安小段二三二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四分之
一之所有權登記予原告公同共有;願供擔保准為假執行。
訴訟標的
履行契約請求權。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嘉義縣朴子市○○○段順安小段二三二地號,地目養之土地(下稱系
爭土地,重劃前為龜子港段一六九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