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89年度屏簡字第32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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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屏簡字第三二二號
原 告 乙○○○○行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己○○
甲○○
丁○○
被 告 戊○○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壹仟玖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四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息總額百分之十計算之
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
原告主張被告於八十八年七月十八日間親至原告公司屏東分行申辦信用卡,經其
核定信用額度為新台幣(下同)十五萬元,並約定被告得憑卡在特約商店簽帳消
費或指定機構預借現金,由原告負擔先行墊款義務,被告則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
前付清帳款,亦得選擇以循環信用方式繳款,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未繳足應繳金
額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