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九十年度馬簡字第一九號
原 告 盧祖回
訴訟代理人 李素珍
被 告 許錦雀
右當事人間九十年度馬簡字第一九號給付會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五日下午
四時,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 官 陳順輝
法院書記官 林長義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拾捌萬柒仟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其於民國八十七年七月參加被告招募之互助會三會,每會新台幣(
下同)三千元,會員連會首共六十一會,算至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六日止被告共應
給付原告會款三十八萬七千元,惟經屢次催討,被告迄未給付等事實,業據提出
與所述相符之會單一紙為證,被告亦不爭執,僅稱伊經濟困難等語,堪認原告之
主張為實在。
二、從而,原告據以提起本訴,請求被告清償如主文所示之金額,核屬正當,應予准
許。
三、本件係本於合會關係之請求而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
三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五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官陳順輝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八日
法院書記官林長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