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中小字第一七三八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台幣肆萬捌仟貳佰伍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貳佰肆拾貳元,折合新
台幣柒佰貳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二第二
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八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唐敏寶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八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