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簡字第910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九一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乙○○
右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
一九五九九號、九十年度偵字第六七四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違反雇主不得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之規定,其聘僱人數為一人,
科罰金新台幣貳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乙○○法人之代表人,因執行職務違反雇主不得未經許可留用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
人之規定,其留用人數為一人,科罰金新台幣肆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玖佰元
即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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