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簡字第91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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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九一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乙○○
右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
一九五九九號、九十年度偵字第六七四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違反雇主不得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之規定,其聘僱人數為一人,
科罰金新台幣貳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乙○○法人之代表人,因執行職務違反雇主不得未經許可留用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
人之規定,其留用人數為一人,科罰金新台幣肆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玖佰元
即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就業服務法
第五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
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 明 坤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七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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