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17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17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75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加重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2之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與附表編號1所列已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編號2所列日期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之加重竊盜罪,經判處如附表編號2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於民國(下同)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前開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附表編號1已減刑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廖柏基法官蔡紹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丞晏中華民國96年8月7日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竊盜加重竊盜│竊盜加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10月│││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2401號裁定減刑後徒刑2月││││15日││├───────────┼─────────────┼────────────┤│犯罪日期│95.10.24│95.10.15│├───────────┼─────────────┼────────────┤│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95年偵字第25461號│96年偵字第1195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96年中簡字第398號│96年上易字第712號││實├─────────┼─────────────┼────────────┤│審│判決日期│96.02.16│96.06.12│├─┼─────────┼─────────────┼────────────┤│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判│案號│96年中簡字第398號│96年上易字第712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6.03.19│96.06.12│├─┴─────────┼─────────────┼────────────┤│所犯法條│刑法第321條│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有期徒刑5月││金額或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已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予以減│1、2應定執行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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