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19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19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95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二之犯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二所載,與附表編號三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如附表所列之時間犯如附表所列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1條、第41條業於民國94年2月2日總統令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其中: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比較結果,此部分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
三、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二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三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意旨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至於,聲請書附表編號一部分,受刑人所犯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1項之罪,業已執行完畢,不符合減刑要件,且亦不在聲請書所載定應執行刑之範圍內,並經聲請書附表編號一所載明。故此部分雖列為附表之內,應屬聲請書之贅載,併此敘明。
五、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劉榮服法官陳宏卿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定應執行刑部分得抗告。
其餘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柯孟伶中華民國96年8月7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三│├────────┼──────────┼──────────┼──────────┤│罪名│肅清煙毒條例│肅清煙毒條例│肅清煙毒條例│││施用毒品海洛因│施用毒品海洛因│販賣毒品海洛因│├────────┼──────────┼──────────┼──────────┤│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0月│有期徒刑3年4月│有期徒刑9年│├────────┼──────────┼──────────┼──────────┤│犯罪日期│81年6月間某日起│82年03月26日起至│82年09月初某日起至││││82年05月11日止│82年10月初某日止│├────────┼──────────┼──────────┼──────────┤│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及案號│81年偵字第21585號│82年偵字第9192號│82年偵字第15886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82年上訴字第657號│82年上訴字第2869號│83年上訴字第3511號││實├──────┼──────────┼──────────┼──────────┤│審│判決日期│82年03月25日│82年11月30日│83年11月10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判│案號│82年上訴字第657號│82年上訴字第2869號│83年上訴字第3511號││決├──────┼──────────┼──────────┼──────────┤││判決確定日期│82年03月25日│82年11月30日日│83年11月10日│├─┴──────┼──────────┼──────────┼──────────┤│所犯法條│肅清煙毒條例│肅清煙毒條例│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1項│第9條第1項│第5條第1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第2條第1項第3款│不合減刑規定││條例││││├────────┼──────────┼──────────┼──────────┤│減刑後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8月││├────────┼──────────┼──────────┼──────────┤│備註│已經執行完畢│編號二、三合併定應執│編號二、三合併定應執││││行刑│行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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