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度上易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上易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款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99年度上易字第123號上訴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高雄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家峰 訴訟代理人 夏成浚
羅鼎城 律師被上訴人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懋麟 訴訟代理人 焦文城 律師
施秉慧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4月6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98年訴字第881號)提起上訴,已於101年2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101年3月19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5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光秀
法官李文賢法官莊俊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6日
書記官吳銘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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