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0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0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096號原告 杭國鼎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杭國宏杭國緯 發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3410號),惟被告二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規定,應繳裁判費540,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39,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1年7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俞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27日
書記官江慧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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