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0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0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078號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被告 曾桂蓮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620,2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1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學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7月27日
書記官莊金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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