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0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061號原告 郭文棟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中市潭子區 弘富 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及富久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4,3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曹宗鼎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27日
書記官洪千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