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96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969號聲請人 田彩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238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該支票迄今亦未尋獲,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238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3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2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6月21日
書記官林怡秀┌─────────────────────────────────────────────────────┐│附表:102年度除字第96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王將科技股份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松江分│101年11月25日│260,000元│DA0000000│││司│行││││├──┼─────────┼─────────┼───────────┼─────────┼────────┤│002│ 楊鳯珠 │第一商業銀行忠孝路│101年12月1日│95,000元│DA0000000││││分行││││├──┼─────────┼─────────┼───────────┼─────────┼────────┤│003│楊鳯珠│第一商業銀行忠孝路│101年12月1日│100,000元│DA0000000││││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