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審易字第2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審易字第224號上訴人 郭嘉廷 即被告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2年3月1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偵查案號:101年度偵字第33114號),提起上訴,查其提出之上訴狀,未據記載上訴理由,核與刑事訴訟法第
361條第2項之規定不合,爰命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補正此項欠缺,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24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謝文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24日
書記官邱家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