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75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志明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緝字第56、57、58號),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茲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0二年五月十四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進行之。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前經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發現有應再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程序。
三、依首揭法條而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1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怡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翁靜儀中華民國102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