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7年度豐簡字第77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豐簡字第775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12月23日上午10時,在本
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12月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廖穗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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