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豐簡字第775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12月23日上午10時,在本
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12月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廖穗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豐簡字第775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12月23日上午10時,在本
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12月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廖穗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