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7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七三六號
原告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丁○○被告乙○○○
甲○○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八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五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許政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邱靜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