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小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小字第114號
上 訴 人  張美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柯仁間 請求給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3年4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
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000元,惟上訴人未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1,500元
,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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