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7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72號被告 曾志強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72號偽造文書案件,業經判決在案,惟查該被告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應行送達之判決正本及上訴書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彭喜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耿慧中華民國108年11月28日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