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7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72號被告 曾志強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72號偽造文書案件,業經判決在案,惟查該被告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應行送達之判決正本及上訴書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彭喜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耿慧中華民國108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