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單聲沒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聲沒字第47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杰3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5年度偵字第9360、1117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年度聲沒字第1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SONY」商標之HDMI傳輸線貳佰柒拾陸件、「HelloKitty」商標之手機背蓋保護殼壹個(保管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一0五年度保管字第陸伍零玖號、一0六年度保管字第參零伍號、一0五年度保管字第參肆伍捌號)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洪杰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05年度偵字第9360、11176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仿冒「SONY」商標之HDMI傳輸線276件、「HelloKitty」商標之手機背蓋保護殼1個,因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刑法有關沒收之規定,業於民國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其中刑法第38條之3復於105年6月22日修正公布,並均自105年7月1日施行;刑法施行法亦於105年6月22日修正公布第10條之3;商標法第98條亦於105年11月30日修正公布,自105年12月15日施行。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修正後刑法第11條規定「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保安處分或沒收之規定者,亦適用之。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修正後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修正後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規定「105年7月1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修正後商標法第98條規定「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準此,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且修正後之商標法第98條規定,相較於修正後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並非屬於修正後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所定不再適用之其他法律,而係屬於修正後刑法第11條但書所定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之情形,依修正後刑法第11條但書規定亦即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應優先適用修正後之商標法第98條規定。
三、經查,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05年度偵字第9360、11176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扣案仿冒「SONY」商標之HDMI傳輸線276件、「HelloKitty」商標之手機背蓋保護殼1個,確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告訴人瑞典商索尼移動通信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書、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侵權仿冒品鑑定報告、露天拍賣「Legoking樂購王」及奇摩超級商城「Legoking樂購王」網站截圖、士林地檢署105年度保管字第6509號、106年度保管字第305號、105年度保管字第3458號扣押物品清單(偵字第9360號卷第38頁、第68頁、偵字第11176號卷第137之1頁)在卷可稽,復有上開HDMI傳輸線、手機背蓋保護殼扣案可佐,足認上開扣案物確屬商標法第98條規定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依上揭說明,應依修正後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專科沒收之物,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得單獨宣告沒收。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扣案物,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修正後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2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2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妙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胡嘉玲中華民國107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