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8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8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873號原告常州市旻昱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志鋼 訴訟代理人 蘇建榮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鈺任科技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返還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643,42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2,1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伍逸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8日
書記官康紀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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