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簡字第7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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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719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陳俊吉 住新北市○○區○○路○○○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鴻廣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林明輝 間請求給
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8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00
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