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盜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六八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盜匪案件,甲○裁定如左:
主文乙○○自民國玖拾年肆月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乙○○因盜匪案件,經甲○訊問後,認為所犯盜匪罪嫌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於民國九十年一月八日執行羈押。
二、茲甲○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被告於九十年三月二日經甲○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二月,為確保刑之執行,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四月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陳玉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甲○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淑臻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三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