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簡上字第1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簡上字第1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一六七號
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捌拾玖年肆月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連續竊盜罪嫌重大,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於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七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七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黃三友法官李代昌
法官劉建利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生輝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四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