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3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八二號
上訴人即被告棋圓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水木 即嘉駿 工程行因八十九年訴字第三八二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銀元貳拾陸萬貳仟玖佰肆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叁仟玖佰肆拾伍元,折合新台幣壹萬壹仟捌佰叁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陳嘉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三日~B法院書記官王雯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