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簡上字第4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簡上字第4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四一二號
上訴人丁○○上訴人丙○○被上訴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謝靜雯~B法官陳信伍~B法官洪文慧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三日~B法院書記官陳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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