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撤緩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撤緩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二八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能源管理法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年度執聲字第六六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能源管理法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於八十八年十月八日以八十八年度岡簡字第二七六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緩刑三年,於八十九年一月三日確定在案,竟於緩刑期內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七日,再因違反能源管理法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以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四七九一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因而聲請將前揭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黃悅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沈蘊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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