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4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4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487號上訴人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6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6,081,684元,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91,9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並請儘速提出上訴理由狀,以利上訴審審理。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嘉惠
法官廖純卿法官鄭峻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書記官鍾淑美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