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95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95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訴字第195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毒偵字第35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被告於檢察官偵查中死亡,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6款之規定,檢察官應為不起訴之處分,以終結其偵查程式;若檢察官疏未查明,未依上述規定為不起訴處分,仍向該管法院起訴者,因檢察官提出起訴書於管轄法院產生訴訟繫屬時,該被告早已死亡,訴訟主體業已失其存在,訴訟程式之效力並不發生,其起訴程式即屬違背規定,此際法院即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規定,判決不受理(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民國90年2月90年庭長法律問題研討會決議參照)。
三、經查,被告業於96年3月31日死亡,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各1份在卷可稽;而檢察官係於96年4月26日製作起訴書,並於96年5月16日繫屬於本院,有本院收文章在卷為憑,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起訴即屬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何秀燕
法官林揚奇法官戰諭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書記官董明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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