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消債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消債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消債更字第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余森明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 余菊芳余彭月美 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逾期未補正,則駁回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依法受聲請人扶養之人余菊芳及余彭月美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民事庭法官吳國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思賢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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