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36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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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3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361號原告 梁伯胤 法定代理人 梁東江 被告 陳彥廷
黃敏豪 林昆錫 蕭世翔 上列被告因重傷害案件(本院101年度訴字第90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2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韋岑
法官葉文博法官蔡英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28日
書記官廖哲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