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309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簡字第309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銘徽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134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徐銘徽犯侵入住宅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徐銘徽基於侵入他人住宅之犯意,於民國102年5月30日23時40分許,未經高雄市○○區○○○路○○○巷○○號屋主 洪俊弘 之同意,趁向洪俊弘租屋之房客進入開啟大門之際,尾隨入內,而無故侵入洪俊弘之住宅。嗣因徐銘徽無法開啟控制鎖自行離去,始遭洪俊弘查覺。案經洪俊弘告訴。
二、上述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足資證明:㈠被告徐銘徽於警詢、偵查中之自白。
㈡證人即告訴人洪俊弘於警詢、偵查中之指訴。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本院審酌被告無正當理由,且與告訴人素不相識,竟未經告訴人之同意,即無故侵入告訴人居住之住宅,嚴重影響告訴人之居住安寧,所為非是,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且係跟隨告訴人之房客進入屋內,並未使用暴力手段,進入該住宅之時間非長,暨其自稱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及家境勉持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06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8月2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楊淑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2年8月28日
書記官葉明德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第1項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